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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之军工保密资格认定篇

2018.10.18

一、申请单位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房的产权证书复印件;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保密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

1.单位应当设专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2.涉密人员200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部门,但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3.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2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2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

4.涉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含)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1.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在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2.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1人;涉密人员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单位应当确定一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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