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1. 基本条件
-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 (2)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 (3) 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 (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 (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 (6)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 (7) 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 (2) 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 (3)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2. 申请材料
-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 (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3)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 (4) 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上市公司还需一年度审计报告);
- (5)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 (6) 承担或者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产品清单及其密级证明;或者产品属于自主研发,与国家秘密无关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7)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审查认定机构
- (1) 一级保密资格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查;
- (2)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查。
4. 保密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
- (1) 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
- (2) 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2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
- (3)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 (4) 涉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5. 证书管理
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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